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24.04.2017  08:11

  为做好2017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一)上半年: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4日;

  (二)下半年: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30日。

  二、申请对象

  (一)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失去原有耕地、在本市城区内居住10年以上的农业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200元;

  (三)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申请材料

  按照属地申请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农业家庭向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吉林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低收入证明材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

  (四)家庭《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公产房承租证》等;

  (五)申请人租赁补贴专用存折(自行到吉林银行开户);

  (六)申请人配偶是外地户籍的,需要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的证明;

  (七)申请人原居住地乡镇出具的失去土地证明材料、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居住10年以上证明材料(仅限农业户口家庭);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补贴标准

  

  六、审核发放

  按照《2017年吉林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规定》(吉市保房办发〔2017〕6号)要求,各区由街道(社区)、民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新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保障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开。

  七、监督咨询电话

  船营区:68070612;昌邑区:63379013;龙潭区:63041995;

  丰满区:64566906;高新区:64798105;经开区:63451956;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62450828。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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