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出台企业注册登记“一次性告知”规定

06.11.2014  17:44

      针对央视《焦点访谈》“证难办、脸难看”报道抨击公安部门“一次性告知”问题,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重新调整规范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行为机制,10月22日出台了《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该规定共十二条,重点从三方面细化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一次性告知”内容、程序、标准及惩戒措施:

      一、明确“一次性告知”内容、程序、文书。 一是 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咨询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要求、并发放相关文书;条件允许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书面流程、清单等; 二是 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咨询人员当场难以解答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必要时请示有关领导,尽力协助解决。 三是 认真接待作好记录,作出详尽的说明解释,并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二、明确“一次性告知”后续受理程序、标准。 一是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经核准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册日期的《准予登记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期限,送达申请人; 二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针对疑难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册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明确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惩戒措施。 一是 未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法定文件、证件的行为; 二是 未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的行为; 三是 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行为; 四是 接待申请人态度恶劣、未使用文明用语的行为; 五是 对申请人要求办理、咨询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待岗等组织处理。此外,对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者工作失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