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征求《吉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29.08.2016  23:3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质监标函〔2016〕283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征求 《吉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吉林省实施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2016〕18号),加快推进全省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我局起草了《吉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地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9月7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同时将该意见和建议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刘国军 电话:0431-85237056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088号1313室 邮编:130022   附件:《吉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25日   附件:   吉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 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放开搞活企业标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 附件2)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活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农业种植及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四、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五、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链接地址:http://www.cpbz.gov.cn/index.do)上”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   六、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企业执行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公开标准规定的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七、平台允许企业对其已经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修改、废止和修订。 企业在平台上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在声明公开24小时之内可以进行修改。企业若要更改在平台上声明公开超过24小时的标准信息,必须在平台上将原来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废止,然后再重新声明公开经过修订的标准信息。 平台如实记录企业在平台上的任何操作,不允许企业对其已经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删除。 八、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平台上将旧名称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信息予以废止,同时以新名称在平台上声明公开企业标准信息。 九、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在平台上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信息,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生产时企业在平台上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将企业在平台上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在平台上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声明公开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信息或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十一、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某项标准时,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十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设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对本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企业已经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企业在接到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按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十四、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