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07.07.2016  16:49
庭审现场   警察出庭作证、证人接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反复过招、法官当庭宣判……

  7月1日,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胡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吉林首例主办侦查员出庭作证,率先敲响了吉林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锤”。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松原市宁江区团结小区广场,因被害人宋某脚踢其宠物狗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致宋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唇部构成轻伤二级,右额颞顶部构成轻微伤。庭审中,胡某承认案件事实,但对鉴定结果存有异议。

  随后,法庭依法通知该案侦查民警李某、鉴定法医张某、证人吴某出庭。核实该情况后,法庭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等,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变“纠问式”庭审为“对抗式”庭审

  过去,刑事诉讼以侦查活动为中心,在审理方式上以庭外阅卷为中心,在证据出示上以书面言词为中心,造成了部分案件庭审形式化,法院难以从书面证据中核实真实情况。

  现在,通过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相关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对相关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性进行说明,接受诉辩双方交叉询问,既保障当事人质证权,也有助于法庭查明事实。

  以本案庭审为例,宁江区法院采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审理案件,法官庭审中减少主动发问,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平等对抗,调动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资源和积极性,使他们在庭审中把要说的话说明白,要举的证举出来,要讲的理讲清楚。

  庭审调查、举证质证都以庭审为中心展开,所有证据都在庭审中出示,关键证据一证一质,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也分别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最大限度释放法庭审判功能,法庭充分听取公诉方和辩护方意见,真正实现了诉讼证据质证在庭上、案件事实查明在庭上、诉辩意见发表在庭上、裁判理由形成在庭上、判决结果宣判在庭上,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省委政法委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吉林省是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首批试点省份,组织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是对司改的又一次深化。此次庭审实现了案件庭审实质化,推动了办案人员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同时,制定的《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也从制度上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成为关键词

  松原市中院和松原市宁江区法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功能,推进庭审实质化。同时,重点解决过去庭审中心意识不强、庭审虚化、庭前预断、庭外阅卷定案等情况,严格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切实改变了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既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作出裁判的能力,又有利于查明事实、监督侦查违法行为、杜绝冤假错案。

  据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松原中院院长程凤义介绍说,这次庭审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次综合性尝试和实践操作,最大的特点是集中解决庭审实质化问题,保证被告人充分的质证权。同时,当庭裁判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还权合议庭,让办案人增强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切实改变了过去审判中层层审批、院庭长把关的“行政化”模式。

  记者了解到,庭审实质化对法官、公诉人和侦查人员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形成倒逼机制,实现以实践倒逼制度完善和能力提升。

  强化当庭宣告裁判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了当庭宣告裁判,对于当庭出示的证据,合议庭当庭作出判断;判决结果能够当庭作出的,当庭阐述裁判理由并宣判。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程序查明了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保证了案件事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议庭经过短暂的休庭,当庭作出裁判,真正实现法官心证、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此外,庭审还强化了人权保障理念,在押被告人不再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切实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利。

  此次庭审得到了公安、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共识深化、沟通顺畅、配合有力的良好格局。松原市各职能部门将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构建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工作运行机制,为吉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