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前仔细看合同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充斥其中

10.12.201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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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sinaimg.cn

  近日,吉林省工商局在对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搜集了10条汽车销售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组织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学者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评审。本报请工商部门就3条典型性的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予以点评,旨在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商品权

  案例一:王先生于2015年10月购买了某品牌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该车商业险包含的相关指定险种,否则乙方(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通知甲方(买方)即取消本定单的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客户承诺自愿在我公司购买汽车装饰精品,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通知甲方即取消本定单的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

  消费者签订协议交付定金后,经多方了解,认为此两项条款不合理,遂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但该合同约定,‘若王先生不购买该公司保险或汽车装饰精品,汽车公司则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这明显限制了王先生自由选择商品的合法权利。”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另外,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所以该合同中有关汽车公司可不通知消费者即终止合同的约定,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合同解除后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首付款

  案例二:李先生于2016年1月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购车,购买了某品牌轿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约定:甲方(买方)逾期支付车款的,自本合同约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车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甲方选择贷款支付后,如拒绝或延迟提供所需材料从而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或者取消购车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按上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取消购车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

  消费者签订协议交付首付款后,向律师进行咨询,得知该汽车公司合同条款不合法,遂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即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定金,而定金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而本条款中的首付款不同于定金的性质,应属于购车款本金,消费者缴纳首付款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97条的规定,该购车合同解除后,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首付款,恢复原状。”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购车合同中规定“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的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厂家原因”不属不可抗力因素

  案例三:如遇战争、暴乱、自然灾害、厂家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卖方)不能按时交车或不能提供所定之车型,甲方只承担退还订金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

  [点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作为法定的免责条款。该条款中规定的“厂家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厂家原因导致卖方不能按时交车或不能提供所定之车型,应认定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仅规定卖方违约后承担退还订金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属于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排除了另一方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