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禁燃办禁燃战役 5人燃放烟花爆竹被罚

07.01.2015  10:44

新文化讯 (记者 董春梅) 去年8月,长春开始施行《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四环路以内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并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了对违法燃放行为的处罚标准,使“禁燃”工作有法可依。

元旦前,长春市禁燃办安排部署,提出要打好元旦禁燃战役。昨日,新文化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了解到,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日,长春市公安局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处罚5起,处罚违法燃放者5人,罚款1900元。

处罚违法燃放者5人,罚款1900元

2014年12月21日8时许,巡逻民警在中海水岸春城小区巡逻检查时,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爆竹。该男子姓李,他燃放的烟花爆竹是从销售点购买的。民警对李先生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2014年12月21日11时,城西派出所巡逻车组5072在巡逻至绿园区迎宾路南航雅苑小区门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燃放“大地红”鞭炮。民警张树军、赖云龙疏导了围观群众,并当场对违规燃放鞭炮的违法当事人王先生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同时对在场群众进行禁燃法律法规宣传。随后,违法当事人王先生被民警传唤至城西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

2014年12月27日11时18分许,在宽城区杭州路长铁大众浴池门前,有人燃放鞭炮。站前治安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电话赶到现场后,经走访确定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嫌疑人为谢先生,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询问,谢先生称其燃放的200响红皮爆竹是当日在鞭炮销售处购买的,为庆祝浴池开业而燃放。经过民警的教育,他承诺以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民警对他处以罚款200元。

2014年12月29日10时20分许,彩宇大街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世光路时发现金宇快捷宾馆门前一名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爆竹,民警随即上前制止,并将燃放人冯先生带回派出所调查取证。冯先生燃放的烟花爆竹是2013年春节期间购买预留的。民警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2015年1月1日18时8分许,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清明街派出所民警巡逻到重庆路新华书店门前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男子姓赵,去年在烟花爆竹批发点购买的烟花剩下了一些,为了和女朋友庆祝新年,赵先生燃放了手持的小烟花。民警将他带回派出所,并处以罚款200元。

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奖100元~500元

为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禁燃工作,鼓励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长春市公安局公布了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举报后,经公安部门核实,发现确实是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将给予举报群众100元至500元奖励。

  禁燃举报电话:

  市长公开电话12345

  长春市公安局:110、88907320

  朝阳区分局:88521971

  南关区分局:85205809

  宽城区分局:81039570

  绿园区分局:87613127

  二道区分局:84957487

  经开区分局:81286826

  高新区分局:85171666

  汽车区分局:85903246

  净月高新区分局:8171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