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助力复工复产服务企业发展十二项措施

27.05.2022  19:3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企业月”活动和省委政法委“三服务”活动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助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司法措施。

一、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成本。 从宽把握司法救助条件,对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适用缓减免交诉讼费措施,做到“能缓则缓、当减则减、应免尽免”。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强化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二审独任制适用,最大限度压缩案件审理周期,帮助涉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节约诉讼成本。对短期内无法审结的涉企疑难复杂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危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保证金比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对因受疫情影响引发的买卖、交通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采取调整价值、分担损失等形式维持合同关系或者调整、变更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作出处理。在适用法律时,人民法院将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以及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合理确定各方责任。

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因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纠纷,人民法院将在确保企业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依法支持企业因需进行人员调配、使用,妥善处理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封控、管控、静态管理和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对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进而裁减人员、劳动者因被隔离等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可以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保障企业经营场所稳定。 依法妥善处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纠纷,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商铺、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导致疫区商铺、厂房、场地的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引导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适度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使承租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者经营困难,不能依约交付租金的,承租企业不构成恶意违约,不应由此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本明显过高,使合同陷入长期性、继续性僵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五、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贯彻执行国家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迟延偿还金融借款的,审慎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者分期偿款等方式化解纠纷。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依法不予保护。

六、加速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尊重被执行企业的变价自主权,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企业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置的,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确保被执行企业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自行处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畅通保全、调解、执行衔接机制,对执行标的额较大、被执行人无流动资金还款、申请执行人不愿承担先行解封风险的,可以适用“以保促调,滚动解封”方式,加速盘活被执行企业资金。

七、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 对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纠纷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处理的,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对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调解不能案件,依法适用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确定违约责任,保障逾期款项及违约赔偿及时支付。对当事人系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调整的案件,直接适用其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作出裁判。

八、强化自动履行正向激励。 在诉讼各环节向企业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承诺书、提示书、催告书、证明书,宣传自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后果,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针对调解案件,倡导调解即时履行,强化履约保障机制;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则上要求增设违约限制条款或者担保履行条款,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比率,提高调解书自动履行率。建立处罚预通知机制,向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下达“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对逾期不履行的启动“罚款+拘留”处罚。建立涉企失信惩戒预告知机制,在将涉案企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提前告知企业负责人,释明失信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对于诚信履行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提供授信融资支持等激励举措,并将名单推送给吉林省信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让守法诚信的当事人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和更多的政策支持。

九、建立企业信用承诺机制。 对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一)被执行企业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并承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的;(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企业承诺按期履行的;(三)被执行企业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作出履行计划,提供相应担保的;(四)被执行企业具有主动履行意愿,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五)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宽限期原则上为一至三个月。

十、推动失信企业信用修复。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四)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被执行企业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担保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屏蔽和失信时限缩短。

十一、积极适用在线诉讼方式。 积极引导涉诉企业当事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吉林电子法院、云上法庭、电子送达等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申诉、信访,通过“网上办、云端走、指尖点”,确保诉讼事项高效规范运行,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参与诉讼活动的影响,为涉诉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诉讼服务和保障。

十二、拓宽涉企案件“绿色通道”。 推进涉企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将诉讼辅助事务归口涉企诉讼服务窗口办理,建立诉讼服务项目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为涉诉企业提供集约化诉讼服务,让企业“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优化涉企案件立审执协调机制,通过快立、快调、快保、快审、快执,为涉诉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