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3.15”普法宣传系列活动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严惩假冒伪劣,为消费者撑腰!

16.03.2021  16:51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

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也日益提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

倾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生产、销售伪劣护发

法院判刑5个月

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9月至12月间,在某小学后身一处门市房内,私自灌装销售未经商标注册的某品牌护发素产品1690瓶,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0700元。在灌装地点起获尚未销售的护发素共计70瓶,货值人民币2100元。经检验,生产的护发素菌落群总数、耐热大肠菌群不符合限值,属于伪劣产品。

被告人陈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铁东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350元。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定量灌装机2台、气泵1台、待发放成品70箱、成品400瓶、空包装瓶200个、大包装箱10个、小包装箱60个,上述物品均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购买假货销售假药

法院罚款1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四平市铁东区某医药大厦期间,于2013年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低价从个人处购进合格证标有某市中药饮片批次的药品,在大厦进行销售。2018年7月,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该药在进货时没有供方资质资料、药材随货同行单、药材质量检验合格单及生产厂家的购货发票,经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并将该药扣押。后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徐某某购买的药品不是某市中药饮片厂生产的。至案发时,该药未销售出去。

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经营期间购进涉案被认定为假药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铁东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涉案药品由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醒经营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诚信经营,不可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坚守道德底线。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落入消费陷阱,快乐消费,理性购物。铁东法院将继续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乱象,与各界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民法典怎样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民法典在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并将其内容规定在人格权编中,保障了消费者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张相应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问题也在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所体现。

1.损害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中规定合同中约定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归于无效。

2.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3.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条款,补充了“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内容。

4.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相比,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有安全保障义务,强调了物业对于高空坠物损害人们利益的安保责任。凸显民法典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重视。

二、民法典关于知情权的规定

1.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拟订的格式合同,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压实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规定

民法典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细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二款规定了隐私的范围,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民法典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保障消费者的私人领域和私人的活动不被侵犯。

2.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个人信息的规定相比,扩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不仅确定了能直接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属于个人信息,而且明确单独不能识别个人身份信息但和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出个人身份信息的也为个人信息,二者均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2)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相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沿袭了本条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增加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行为,个人可以违约、违法等理由主张信息收集者删除个人信息。强调了信息收集者一般是经营者,或者是我们消费使用的app、商家的后台在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义务。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