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市共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21.08.2017  22:21

  “十次事故九次快”这一通俗的安全行车警示语,驾驶员恐怕都背熟了、听烦了,但是,由于超速行驶而造成的巨大损失、付出血的代价的交通事故依然不断发生。除了别的原因外,与驾驶员没有从思想上、理论上真正认清超速行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行车时产生侥幸心理、麻痹思想、疏忽大意等恐怕不无关系。

  1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去年我市发生了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现在这3起事故中,竟然都有超速的影子。

  2016年3月24日23时20分许,林某驾驶吉A9C776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光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福源街路口处,遇关某成驾驶吉BHV527号长安牌轿车(车上载乘4人)沿福源街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造成轿车内三名乘员当场死亡,关某成和另一名乘员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

  我市交警部门调查发现,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为,当事人林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且超速行驶。另外,当事人关某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超速行驶。 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关某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关某成车上载乘的四人无责任。

  2016年4月11日6时许,白某国驾驶吉CZ1518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北四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电动车仓库门前时,遇前方右侧朱某龙驾驶的辽ML5258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向左连续变更车道,白某国采取刹车并向左避让时,该车右前轮撞至道路中间隔离带边石上,致该车向左侧翻90度驶入对向车道并向东侧滑行,该车左侧与相对方向张某年驾驶的黑J68337号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左侧相碰撞。这起事故造成吉CZ1518号轻型货车车厢内两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白某国和车内乘员16人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另外,其中一名受伤乘员因伤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14分死亡。

  我市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后确认,白某国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且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机动车载人规定和货运机动车载客规定。朱某龙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时影响了相关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且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由于白某国和朱某龙双方的行为对造成这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两人分别承担同等责任,黑J68337号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张某年和白某国车内的17名乘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6年7月31日7时40分许,曲某凯驾驶吉A7JB65号小型轿车沿京哈线由哈尔滨方向往长春方向行驶至1131.2公里处,驶入其行驶方向右侧路边沟中与警示标志及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曲某凯及车上4名乘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我市交警部门调查发现,曲某凯驾驶车辆在事发时的车速约为108公里/小时,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之规定,而且未确保安全行驶。此外,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及防护设施。

  因此,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曲某凯承担主要责任,德惠市宏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轿车上四名乘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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