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整治”大会战指挥部发布2号公告

31.05.2016  01:13

  5月12日,长春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指挥部发布了第2号公告,其中重点整治对象为乱圈乱占公共停车泊位和私自乱收费及车外抛物等违法行为。 

  记者从公告中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对乱圈乱占公共停车泊位和私自乱收费及车外抛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结合通告内容,记者与长春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指挥部专业人士进行了沟通,并了解到相关的处罚办法。 

  整治重点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使用铁链、栏杆、桌椅、锥筒等杂物私自圈占道路停车泊位;(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广告宣传、贩卖物品等经营活动;(三)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仓储等活动;(四)其它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 

  处罚办法: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整治重点之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等设备、设施。 

  处罚办法: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整治重点之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门前设置的专用停车泊位。 

  处罚办法:违反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整治重点之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违法设置停车泊位。 

  处罚办法: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整治之五 

  驾驶或乘坐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对乘车人处五十元罚款。 

  相关新闻: 

  “交通整治”共处罚违法停车22759件  处罚行人1681件  

  5月13日,记者长春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指挥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共出动交通民警18958人次,交通协警7356人次,巡逻车6007台次,摩托车1895台次,清障车558台次,执勤岗点3645处,管控街路5012条,公安分局支援警力13410人次,政府支援力量21075人次。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67962件,处罚违法停车22759件,处罚饮酒334件,醉酒45件。处罚行人1681件,教育劝阻150825件,曝光108人。制作宣传品总数1006.42万份,发放宣传品总数289.5万份,悬挂条幅16546个,使用展板6183块。出租车顶灯宣传14630辆,楼宇显示屏宣传26块,警车车载喇叭播报128块,交通诱导屏宣传45块,“五进”宣传2624家,签订各类责任书32880份。 

  为推动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纵深推进,进一步营造法制交通、文明交通的社会氛围,5月13日,长春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指挥部组织万人集中开展“严格管理交通秩序、依法纠处违法行为”第三个主题宣传日活动,发放宣传品、宣传单40万份。 

  此次活动,全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组织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及交通民警3600余名,组织动员社区群众和交通志愿者8000余人,从14时至16时集中开展了以“严格管理交通秩序、依法纠处违法行为”为主题的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第三个“宣传日”活动,重点宣传严格管理机动车闯红灯、随意调头、驾车接打电话、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行人不走斑马线、斜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清理整治乱圈乱占公共停车泊位和私自乱收费及车外抛物等违法行为。 

  新文化报(苏杭) 

(责任编辑:陈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