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投融资框架图浮出水面 特别业务由特别基金融资

30.06.2015  15:59

  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6月29日在北京出席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签署仪式。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亚投行协定》为成立亚投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亚投行的宗旨、成员资格、股本及投票权、业务运营、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总部选址等核心要素,是指导亚投行未来运营的“根本大法”。业内人士表示,协定的签署意味着亚投行距离正式成立和运作仅有一步之遥。

  亚投行是政府间多边开发银行,协定明确了两大宗旨:一是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二是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

  据测算,在2010至2020年期间,亚洲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资总需求高达8万亿美元,年平均投资约需7300亿美元,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现有多边开发银行在亚洲基础设施领域的年度投资规模仅约为100亿至200亿美元。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亚投行的投资领域应主要针对亚洲地区内的基础设施,主要锁定在欠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中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家。项目大致会集中体现在亚洲区域内港口、码头、道路、铁路等生产性的,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项目。

  “亚投行既不是商业银行也不是纯粹政策性银行,算是准商业银行。相比国际援助,其投资应该有一定收益,但又不能仅仅按照营利性选择项目。效益分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亚投行选择投资项目,更看重的应该是间接效益。比如,区域整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后所有成员都可以分一杯羹。”冯俏彬说。

  随着协定的签署,亚投行的运营机制和相关投融资模式也浮出水面。协定称,亚投行开展业务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贷款、开展联合融资或参与贷款、进行股权投资、提供担保、提供特别基金的支持以及技术援助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协定,亚投行的业务分为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其中,普通业务是指由亚投行普通资本(包括法定股本、授权募集的资金、贷款或担保收回的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业务;特别业务是指为服务于自身宗旨,以亚投行所接受的特别基金开展的业务。两种业务可以同时为同一个项目或规划的不同部分提供资金支持,但在财务报表中应分别列出。

  财政部亚太中心副主任周强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各个成员国缴纳的股本金以及贷款或担保收回的资金外,亚投行需要通过获得AAA评级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筹资,主要是以发债等方式以低成本筹集资本,这些资金是未来亚投行普通业务的核心资本。与此同时,亚投行将设立特别基金,为一些特殊的业务进行融资。此外他认为,未来亚投行也将欢迎成员为亚投行设立单一或多用途的信托基金提供捐款。这样在符合亚投行协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亚投行的不同资本和不同基金共同为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的发展提供融资,做出贡献。这也是现有的国际多边开发机构比较普遍应用的融资方式。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表示,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在投资的收益状况上可能会有所差别。她说,市场化程度高、收益也相对高一些的项目可被列为普通业务,通过一般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决策和投资。但是还有些项目,其投资迫切性很强,亟须上马,但收益性差一些,这时候,可以通过特别基金来融资,并且通过特别的投资决策环节来进行投资。这就是特别业务。

  另外,针对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亚投行股本及投票权问题,协定规定,亚投行法定股本为1000亿美元,分为100万股。域内外成员认缴股本在75:25范围内以GDP为基本依据进行分配。据此计算,中方认缴股本达297.8亿美元,占总认缴股本的30.34%,目前为亚投行第一大股东。与此同时,中国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为现阶段投票权占比最高的国家,印度和俄罗斯的投票权位居第二和第三位。不过,今后随着新成员的加入,中国和其他创始成员的股份和投票权比例均可能被逐步稀释。

  楼继伟表示,各国签署《协定》后,还需经本国立法机构批准。年底之前,经合法数量的国家批准后,《协定》即告生效,亚投行正式成立。下一步,各方将按照此前商定的时间表,积极推进包括完成各自国内立法批准程序在内的各项筹建工作,确保亚投行如期在年底前正式成立并及早投入运作。

(责任编辑:唐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