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系列报道(二)

30.09.2015  18:28

前期回放: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申请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向企业颁发“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那么,“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又是怎么回事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以后,对于企业来说,办理登记时与原来相比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

 

“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区别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从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因此,吉林省政府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在“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实行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部门的“五证合一”制度。

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后企业办理登记与原来有什么不同?

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与过去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部门部门做到 “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照一码、一网共享”。 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不用再到其他四个部门办理登记。其次是 登记表格发生了变化 ,在《公司登记(备案) 申请书》中增加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部门部门涉及的相关信息,其中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保登记号仅限变更或换照企业填写,新设立企业无需填写;“生产经营地”是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的内容;“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及“从业人数”是社保部门要求填写的项目,“隶属关系”、“主管部门”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填写;“刻制公章”信息是公安部门要求填写的内容。此外根据税务部门要求,还增加了一项新的表格——《财务负责人信息》。但是,当这些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需要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另外 提交材料发生了变化 ,当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税务部门的《清税通知》。但过渡期内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最后,企业营业执照的 法律效力发生了变化 ,营业执照由过去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变成了企业唯一的合法身份证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