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消协发布2016互联网消费维权案例

17.03.2017  08:03

  在购物平台买了“老板”牌油烟机,商家明确表示是正品,可收到货后经“老板”牌厂家现场鉴定,发现网购的油烟机竟是假冒货。16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度互联网维权案例,其中不乏以旧充新和虚假宣传案例。

   案例一:

  以旧充新 商家欺诈应赔3倍

  2016年1月21日,内蒙古的敖先生通过网络以320元订购我市某经销商的汽车配件,到货后敖先生发现,不但型号不是自己所要购买的,并且不是新品,疑似翻新件,敖先生当即与商家电话联系解决此事,但商家不予解决,敖先生投诉到消协。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商家承担其相应责任。

  [案例点评]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是一种欺诈消费者行为。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案例二:

  网络购物 谨防虚假宣传

  2016年1月16日,黄女士在某购物网站购买日用品公司经销的洗碗巾,网页宣传其具备抗菌抑菌、吸水性是纯棉的3倍等功效,黄女士收到商品后发现没达到宣传的效果,认为商家自行编造商品特性,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求退货及赔偿,并由被投诉人承担投诉人投诉期间产生的费用8000元,接到投诉后,消协根据商家提供的地址找到该商户,但因消费者诉求承担期间的8000元费用无法和解,最终终止调解。

  [案例点评]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是一种欺诈消费者行为。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但消费者的连带费用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关直接证据,故无法达成和解。

  案例三:

  订房押金为啥不给退

  2月15日杨先生在某宾馆前台准备交钱办理入住,通过手机看到去哪儿网也能预订该宾馆,而且更优惠,当即询问商家是否可行,商家称需要杨先生支付50元押金才能在去哪儿网订购,并享受优惠价格,但杨先生交完50元押金后,却发现去哪儿网因房源已满无法完成订单,便要求退还押金,商家却拒不退还。经调查,商家参加去哪儿网团购,因价格便宜利润少而不愿让消费者选择该项网络订房服务,消协工作人员当即责令其退还押金。

  [案例点评]商家的做法已违反《消法》第九条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四:

  “下单验证后不予退款”条款不合理

  2016年2月,赵先生在某团购网站上以99元团购本市一家连锁酒店经济房一间,并到酒店办理了验证手续,后因故未能入住要求退款。该酒店以网站中的使用规则:“下单验证后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款。经调查,该店存在合同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退还消费者相应价款。

  [案例点评]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五:

  消炎喷雾剂说明书上没消炎功能

  陈先生于2016年5月30日在95095医药平台上购买了喷雾剂,网页广告宣传此商品有消炎的功能,但实际收到的商品经查看使用说明发现没有消炎的功能,陈先生认为商家虚假宣传投诉到消协,要求退货并且按照消法规定进行赔偿。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移交到公平交易科对该商家立案调查。

  [案例点评]《消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案例六:

  网购老板牌油烟机竟是假冒

  郭先生于2016年4月3日在某购物平台企业认证店铺购买老板抽油烟机,卖家承诺:原厂正品、有正规机打发票、全国联保5年、免费送货上门、免费上门安装等。消费者下单、收到商品后,经老板厂家指定售后证实,该烟机为仿冒品,郭先生当即要求该网络平台商家退货并赔偿,遭到无理由拒绝。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与该平台客服联系,其表示可为消费者退款。

  [案例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是一种欺诈消费者行为。《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记者 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