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见疑罪从无,期待说理服众

24.06.2015  20:50

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控杀害同居女友,昆明中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在我国社会,一个人一旦背上犯罪的嫌疑,在众人心里便几乎与真正的罪犯无异了。这种“疑罪从有”的社会心理,往往让司法面对存疑案件时,很难作出理直气壮的无罪判决。所以倘若在过去,类似案件很可能以“证据确凿”而判死刑,也可能因证据不足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为由,鲜明地作出无罪判决,还真是少见。

判决具有重大杀人嫌疑的被告人无罪,在个案上很可能是“放虎归山”,但从司法程序的普遍性价值看,却向司法保障人权迈出了实质性一步。法院并没有推翻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也确认这些证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但是在证据与犯罪的关联性上,法院一改往常三段论的八股格式,尝试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司法推理和逻辑分析,认定没有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没有形成无漏洞的证据链。

从报道看,无论是死亡时间还是案发现场,或是作案动机,都是依据证据推定形成的。例如,以平时矛盾推定出被告人的杀人动机,以电脑搜索过“故意杀人罪”等推定被告预谋犯罪的可能。这都从侧面加重了被告人的嫌疑程度,但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不止于此,它要求证据之间能够形成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证据链,以确保有罪判决万无一失。

实际上,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实乃刑事司法防止错案、保障人权的“万全之策”。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相反,从以往的“疑罪从轻”到如今的“疑罪从无”,这一跨越不仅见证了司法的进步,也凸显出程序正义在维护法治上的重大价值。

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这些证据足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毕竟对于定罪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空间。例如死者家属就不服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家属的心情值得同情,但仅从被告人“当时多有躲闪”,其女儿与受害人“多有矛盾”,被告人“在外面又有了其他女人”等,并不能得出一个“铁证如山”的有罪判决。

当年美国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主审法官,曾在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后这样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今天,我们乐见司法机关能够坚守“疑罪从无”的证据底线,同时也期待法官具有更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在裁判书中以高超的分析说理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