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经验提升中国农民农产品定价权(上)

24.10.2016  17:39

   摘要: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市场价格频繁波动,价贱伤农的事时有发生,解决问题的重点就是提升农民农产品定价权。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定价权中的作用和不足,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赢得定价权的经验,提出了增强合作社的力量,提升中国农民农产品定价权的建议。
 
  关键词:丹麦农民农产品定价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价权,家庭农场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定价权中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连接市场和农户的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单个农户分散经营、独自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的话语权。
 
  (1)合作社通过聚合小农户,增加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聚合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了农民和农业的弱势地位,通过对小规模农户的分散产品进行集中整合,统一销售,加强了话语权。
 
  (2)合作社通过统一品牌,增加了产品特色,提高了农产品供给垄断程度,相对增强了农产品定价能力。
 
  (3)合作社通过整合上下游各项资源,获取定价比较优势。由于服务内容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在农业产业链的上中下游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联系整合各方力量”,获得农产品在市场定价上的比较优势。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定价权中的不足
 
  (1)合作层次低,影响获取农产品定价权。中国合作社合作领域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且“大多是市场营销合作行为,即为实现和提高产品价值而以各种合作形式进入市场的行为”,对接渠道单一,保鲜冷藏、包装储运、品牌营销等环节非常薄弱,农户在获取信息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处于弱势,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和销售受到了层层定价权的控制。
 
  (2)合作社规模小,农户价格影响力微弱。据统计,“中国30人以下的合作社占65%,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占多数”(张喜才,2012),对周边农产品价格形成影响微弱;家庭经营依然是农业生产力的主要形式,规模小而分散、商品化程度低,难以形成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推进,这种“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更有甚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大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农村空心化,务农人口老龄化,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的现象,导致农户的议价能力大大削弱。
 
  (3)合作意识淡薄,合作社攫取了农民利益。长期以来,中国的合作社以大户和公司领办的“公司+农户”型为主,龙头企业往往“演变成流通环节的中间商”,不但不能为农民牟利,农民利益也“在这场农产品交易中被龙头企业和商业资本无情地攫取了”。因此,农户合作意识淡薄,与合作社关系不稳定,虽然中国合作社数量增长迅速,但入社社员人数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左右(而日本99%的农户加入农协组织,丹麦有97%的农牧民加入合作社),影响了价格谈判能力。
 
  (4)农村流通组织滞后,制约着农民价格谈判力。中国农产品生产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分散式种植模式,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流通渠道单一、流通效率低下,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业正常生产和市场供需稳定,生产过剩和供给不足并存的局面给了资本炒作可乘之机,拥有资本和冷库收储的收购者牢牢掌握了价格的主动权,农民丧失了定价能力。
 
  3 丹麦农业合作社赢得定价权的经验
 
  1844年,英国成立了第一个以交易额进行分配的合作社“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受此启发,耶灵乳品加工厂和生猪屠宰厂相继在丹麦诞生。随后,“腌肉、火腿、腊肠等加工制造以及鸡蛋、牲畜、饲料、肥料、种子等农产品加工经销合作社”也在丹麦生机勃勃地发展起来。在此基础上,“农村消费、信用、人寿保险、建筑以及电气等领域的合作组织也不断涌现”。至20世纪20年代,丹麦已经无人、无事不合作,成为一个赫赫有名的“合作社王国”。
 
  丹麦是一个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国——不到3%农业劳动人口以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价格向1 500万人口提供食物,素有“欧洲食橱”之美誉,丹麦农业的辉煌成就与合作社的发展密不可分。合作社的高度组织化稳定了农产品价格,反过来,稳定的农产品价格造就了丹麦合作社的欣欣向荣。据丹麦农理会统计,从1980—1996年,丹麦一般物价指数上涨65%,居民消费农产品价格只上浮约2%。2013年,扣除通胀因素,丹麦食品价格较30年前低约8%。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丹麦的农业更具活力,消耗更少,产出更多,但农产品价格稳定,并未过快上涨或下跌,原因就在于农产品定价权牢牢掌握在合作社手里。丹麦农业合作社赢得定价权的经验如下。
 
  3.1 数量少,规模大,实力强,是赢得定价权的基础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丹麦合作社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合并集中,数量不断减少,但市场份额大幅提高(表1)。以乳品合作社为例,1992年为28家,经过合并重组,2008年数量减少到12家,目前仅剩4家,但规模庞大,其中,以Arla Foods为最。Arla Foods成立于1863年,是“欧洲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乳品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有机乳品供应商”,产量占丹麦乳制品市场的92%以上。Arla Foods在全球拥有2万多名员工、超过200名研发专家,2011年营业收入为550亿丹麦克朗(1丹麦克朗约合0.96元人民币,2015),在全球乳业排名第五位,到2012年为631亿丹麦克朗,跃居全球第二,2013年为736亿丹麦克朗。合作社营业收入连年攀高,对于丹麦市场、甚至欧洲市场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提高了合作社的话语权,丹麦当地市场的乳制品价格一直稳如磐石。
 
  数据来源:[丹]Henning Otte Hansen《丹麦农业与食品产业合作社》[1]。
 
  3.2 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是农民掌握定价权的根本条件
 
  (1)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减少了利益冲突。丹麦的农场归农场主私有,一个农场主可以同时参加多个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领域主要集中在流通,且“以单一项目的专业合作社为主”,实行专业化运作、产业化经营。从研发到销售的每一环节,合作社都实现专业化,延长产业链,为社员提供系列化服务。农工商一体化产业链的形成,使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运、销售系统通过合作社控制在农民手中,中间商无插足之地,减少了利益冲突,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农民获得较大的利益。
 
  (2)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可以控制生产规模,保护农民利益。以Arla Foods合作社为例,社员必须连续3个月把自己全部牛奶交付给Arla Foods合作社,才能被确认社员身份,合作社的义务是收购社员生产的产品并负责加工、销售,但坚持市场定价,不为社员承担价格风险。在生产规模方面,Arla Foods合作社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销售水平,适度地控制着规模,每一个农场都遵循养殖数量限制和欧盟生产配额限制。根据规定,欧盟对超额生产的牛奶征收超级税(Super-tariff),每升征收2.65丹麦克朗。产供加销一体化提高了组织效率,农民利益得到保护。
 
  作者: 郑州轻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彭青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