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临时救助制度意见 三种家庭可申请

01.02.2015  14:02

1月31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解决我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省政府出台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简称《意见》),并要求各地4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临时救助制度并立即组织实施。

 

按照长春市最新公布的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每月435元计算,获得临时救助个人可一次性获得435-2610元不等的救助金。

 

关键词:救助范围

 

三种特殊困难家庭可提出申请

 

根据《意见》的规定,救助范围分为家庭和个人两种对象。

 

A.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困境低保家庭 ”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B.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政府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申请受理

 

申请应向街道办提出

 

申请受理包括主动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A.主动申请受理

 

是指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市辖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所属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B.主动发现受理分三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