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热企经营中无关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05.11.2016  16:36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栾喜良 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科学合理地核定采暖供热定价成本是协调热用户和供热企业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

  为合理核定城市供热定价成本根据有关规定。4日,中国吉林网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供热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 成本监审工作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调查、审核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供热定价成本体现的是一定区域内供热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次公布的《供热办法》明确了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二是合理性原则。用于核定供热定价成本中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是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四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供热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供热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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