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省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06.11.2014  19:32

吉水建管[2014]1467号

为切实做好我省《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总体方案》内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4﹞1895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14﹞212号)文件要求,省水利厅决定建立全省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责任制

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由项目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建立完善本地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逐座水闸落实并明确项目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分工。

二、加强项目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抓紧建立、完善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总体工作任务,尽快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建后管护等工作责任。要切实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切实将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各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要求及进展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并取得支持、配合,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四制”管理,切实履行指导、监督工作职能,确保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二)及时报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各地要按照建立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要求,抓紧明确各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填写《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附件2),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水利厅,我厅汇总后报水利部。同时,我厅将在吉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人有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水利厅。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  宋修状

联系电话:0431-8494075

传真电话:0431-8499423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