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仍有优化空间

28.08.2015  11:28


    由于现有政策存在欠公平、扶持力度有局限等问题,目前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仍有调整空间,比如扩大受众范围,提高抵税限额,增加优惠税种以及优化办税流程、加强就业服务。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促进就业政策)具有调整经济结构和解决就业问题的双重职能。促进就业政策通过定额抵税方式,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影响劳动力市场供求,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确保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转型等问题的出现,促进就业政策与就业环境之间暴露出新的矛盾,如现有政策欠公平、扶持力度有局限等问题,抑制了税收促进创业就业作用的发挥,目前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仍有调整空间。

        促进就业政策有欠公平

        优惠对象涵盖不够广泛。现行促进就业政策鼓励自主创业部分的受益对象仅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和普通、成人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未涵盖中职、技校的毕业生以及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人员群体。另外,优惠仅限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的其他组织形式的经济实体不在优惠范围。吸纳就业的单位仅限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他类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即便达到安置标准,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与同类促进就业政策相比欠公平。根据现行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支持力度要比促进就业政策大得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全额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新办企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达到一定比例的全额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同征同减”原则也一并得以减免。

        促进就业政策制度设计需要完善

        抵税限额优惠力度不大。《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确定的优惠金额虽然高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但力度还是有限。吉林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认为,现行促进就业政策与起征点政策相比扶持力度显得过低。起征点政策每年可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的最高限额为20160(30000×5.6%×12),比现有促进就业政策最高抵税限额高出10560元;青岛市地税局和四川省国税局的有关人士认为,企业为安置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在逐年调整、逐年增高,使得一部分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已经不足以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企业已经无利可图,很难优先考虑安置重点就业群体。

        抵税减免方式有待改进。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抵税方式是按年设定抵税限额。为维护税法中性原则,吉林省地税局在实际操作中将年抵税限额平均分摊到12个月,但又出现促进就业政策申请人不能足额享受抵税限额的现象,特别是对季节性和周期性经营的申请人。淡季时申请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小于当月抵税限额,而在旺季时抵税限额又不足以抵减实际缴纳的税款,汇总全年享受到的减免税额往往低于年抵税限额。

        减免税种范围有待扩展。当前促进就业政策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及附加税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将从事缴纳增值税行业的纳税人(如商品销售、物流辅助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排除在受惠范围之外。而客观上,重点就业人员就业范围多为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

        促进就业政策有待更为灵活。目前,促进就业政策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要求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该规定虽然保护了就业者权益,但也影响了对短期的、临时性就业岗位的支持力度。

        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力度有待加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只能以自主创业的形式享受促进就业政策,而对直接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则没有减免税规定,这不利于扩大就业规模和提升就业层次。高校毕业生享受促进就业政策在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规定,使6月份毕业的学生,享受优惠政策的创业时间仅半年,难以发挥促进就业政策的作用。

        享受税收优惠前置手续烦琐

        根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需持《就业创业证》(按财政部财税字〔2015〕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2号公告规定,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已取消,由《就业创业证》替代)办理,但办理证件的手续烦琐且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主要表现在上述凭证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协同办理,手续繁琐,造成部分人员因有畏难情绪而放弃申办。青岛市地税局反映办理减免税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为依据,但进城务工后又失业的农民工和零就业家庭及时申领登记证的很少,甚至不知道有此政策,导致促进就业政策无法落地;吉林省地税局发现相关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存在“下沉”式管理,即主要在区、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认定,由于其税收专业知识和鉴别能力所限,增加了政策执行风险。

        完善制度设计  加大扶持力度

        扩大促进就业政策的受众范围。考虑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就业公平,笔者建议将中职、技校毕业生以及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人员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同时,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雇用失业人员时,不再区分企业的产业、行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外),对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一律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建议以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政策为标准,统一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现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就业政策已基本一致,唯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

        提高促进就业政策抵税限额。营业税起征点是在综合衡量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后调整的,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社会反响较好。建议参照并略高于该政策,提高促进就业政策税收抵扣限额后,可更直观地体现国家对重点就业群体的扶持力度。同时,建立抵税限额年度调整机制,由省级政府结合实际,根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减情况,确定本年度抵税限额。

        改变促进就业政策抵税方式。建议将按年设置抵税限额改为按月设置抵税限额,可改变季节性和周期性经营纳税人不能足额享受抵税限额的现状。

        增加促进就业政策的优惠税种。在不影响增值税链条完整,符合重点就业人员创业就业实际的前提下,建议将增值税纳入扣减税种范围。为缺乏专业技能的失业人员提供更多择业、创业机会,让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享受营业税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保护创业者和企业的积极性。

        延长促进就业政策的优惠期限。考虑到我国未来就业问题长期性的现实,对长期性与短期性的就业困难人群,分别设计优惠期限。对因政策实施周期较长可能诱发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现象,可通过加强信息管理予以监控。

        扩大促进就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加大对临时性等就业岗位的支持,将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就业形式,纳入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对安置或吸纳上述人员的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促进增加就业机会。

        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制度设计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直接吸纳大学生就业的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在每年毕业季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二是取消《就业创业证》,对有意愿进行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只凭毕业证书,在毕业年度内一律给予支持。

        优化办税流程,加强就业服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建立失业就业人员的信息交互平台,通过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机制,相互查询或传递有关证件和税收减免等信息,实现创业就业数据共建共享,为促进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提供便利。同时,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就业群体送政策、送服务,促进更多的重点就业群体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