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政务公开”是什么样的?

08.10.2015  14:15

      从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摸索起步,到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标志的法治化,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专门部署,“政务公开”在中国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在过去30余年的摸索实践中,我们并没有对“政务公开是什么”做过权威的规定,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关于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未曾有过权威的界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务公开的基本范畴做了明确的勾画。中国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主体、一个原则、五个公开、四个重点”。     一个主体,即政务公开的主体是狭义上的政府,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此前一般认为,政务公开包括党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党、政、群、村、厂等似乎都是政务公开主体。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放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板块中加以规定,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也调整由国务院办公厅行使,至此,政务公开主体被权威性地明确为行政机关。其他主体的公开,以其他方式另行安排。     一个原则,就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在公开领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各国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很少有国家在法律或者重要文件中对此明文表述。     五个公开,就是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理解和把握这五个公开的深刻内涵,需要把它们放到世界政务公开大格局中加以观察。迄今为止,出台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103个国家中,对照这五个公开,其主要内容是结果的公开,即以监督政府为目的、以政府行为为对内容的公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绝大多数国家使用的是“记录”这一具有鲜明的过去时态的术语,表征公开的客体和内容。有些国家的公开内容有所拓展,但也较为有限,比如美国有一部《阳光下的政府法》,要求联邦实行委员会制的机关将其会议向公众开放,这可以算是一定范围的决策公开。至于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在其他国家较少见到特别的制度安排。从这种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政务公开所涵盖的范围,可以说是十分广泛,不仅对于我们自己来说是前所未有,对于世界政务公开而言,也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当然,作为新提出的“五个公开”这一顶层设计,具体的范畴、边界,还有待实践的落实和探索。     四项重点,就是把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四个领域的公开透明,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着力加以推进。中国的政务公开,不是虚幻的空中楼阁,不是为公开而公开的政治工具,更不是政治许诺的筹码,而是立足于中国现实、解决中国问题的实用的制度安排。显而易见,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这四个领域,都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切、权力滥用风险较高、对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较大的领域,也是一个时期以来腐败高发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世界各国都格外重视政务公开在强化政府对公众的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很多国家明确地将强化政府对公众的责任作为政务公开的立法目的。中国的政务公开则更进一步,把这种抽象的强化政府责任,具体化为四个重点领域公开透明的推进,力图通过政务公开,把最易于滥用的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置于公众的视野中、放在阳光的照射下。初步考察看,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务公开,具备如此鲜明的问题导向、拥有如此明确的任务和目标。     中国的政务公开,最终将是什么样,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目前来看,中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导方向、基本框架、重点领域,都已经以权威的方式加以明确。新的政务公开,不仅较之于我们自己的以往是优越的、进步的,即便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们也有充分的自信,认为它是优越的、进步的。只要我们通过努力,把这一全新的政务公开求真务实地落到实处,我们就能够创造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务公开制度和实践经验,为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贡献。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