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科学院:中国扶贫的根本在于还权于农

18.09.2016  18:34

  1986年,中国政府成立专门扶贫机构,开始拨付专项扶贫资金并提出脱贫计划。如果从这时算起,中国扶贫工作迄今已有整整三十年了。可以说,我国的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令人遗憾的是,随着联合国确认的贫困标准的一再提高,即从1990年世界银行将贫困线标准确定在每人每天消费低于1.01美元到08年的1.25美元,再到去年的每人每年低于1.9美元,中国的贫困人口减少速度也开始减速。中国的扶贫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作为一个三十年前就亲身参加过扶贫工作的人,我的看法是,中国的扶贫工作的根本出路并非在于调整现行扶贫政策,而在于还权于农。
  
  首先,我们需要还权于农的权利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土地产权,尤其是土地的完整产权。不完整的土地产权除了给农民土地承包权并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土地上之外,很难想象它会让农民体面地并且自由地脱离偏僻落后的农村,摆脱贫穷的命运去移居城镇。这些年,中国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一再增加,并出现几代农民工并存的局面。而中国的城镇化发展计划一再受阻,就已经说明这个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这里面也有自由迁徙权的回归,即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土地完整产权与自由迁徙权交织一起致使中国农民在很长时期内都难以享受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
  
  其次是自由结社权。我国2006年就颁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应该制定和颁行包括消费、住房、信贷及公用等社区型合作社在内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社法,并发展农村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以便在在存有数亿“三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农村)人员的广大农村全面发展合作与互助以扶贫济困。可惜的是,这些经济和社会组织原本可以充实和活跃正在愈益空心化的农村,事实上却始终事与愿违,致使中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本不该有的扭曲。试想一下,如果一个贫困家庭是某家农村社区型合作社社员,享受到合作社社员应有的合作互助的基本权益,那它抗风险的能力就会增加,发生悲剧的可能性也会随之降低。
  
  再次,要切实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众所周知,中国的村民自治其实一定程度上还是行政化的,也就是说是半政府式的。在法律字面上,村民自治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在实践操作上,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乡镇政府及其行政村干部说了算。如果是真正的村民自治,一个家庭就不可能被随意取消低保,且没有人提前告知。被取消低保的当事人,也不会不表示异议。可见,精准扶贫必须抵制官僚主义的恶习。
  
  由此可见,中国扶贫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还权于农。这些早应归还农民的权利包括土地的完整财产权、自由迁徙权、社区型合作社、去行政化的村民自治权,等等。如果我们通过农村各项制度的改革真正做到还权于农,长期贫穷落后的中国农村地区必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的城镇化亦将得到长足的发展,中国的城乡差距和贫富悬殊现象也必将得到极大的遏制和缩小,而广大农民阶层贫困的历史也将终结。(史啸虎 作者: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研究员)

文章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