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30个工作日市民退货遇尴尬

03.03.2015  17:20

    长春市民李女士反映:1月25日,我在长春商场看中一套8600元的沙发,订货单上写明了“30天无理由退货”。其间,我觉得沙发的样式不太满意决定退货。2月17日,来到该商场时商场已经放假,一直要放到3月1日。3月1日去退货时,商家称已经过了30天了,退货必须交纳20%的退货金。我连沙发是什么样都没见到,让我交1700多元,我无法接受。

    新文化记者苏杭核实报道:昨日,新文化记者采访了该商家的一名店长。该名店长解释说,李女士退货的时间已经过了30日,而且商家已经把钱款交到了厂家,如果全款退货商家要承担一些损失,所以李女士要承担20%的退货金。“从下定单到现在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现在才说不要,我们商家不能接受。”该店长表示。至于春节休息时间是否应该刨出去,商家表示,30天不等于30个工作日,所以不能将春节商场休假的时间剔除。

    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雷提醒:“30个工作日”与30日(天)是有区别的。其中,工作日指的是正常的生产营业时间,该时间不包括节假日,如遇节假日需要在最后一个工作日顺延。“日(天)”通常指的是自然日,也就是通俗的一天24小时,包括正常的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也包括法定假期。郑晓雷建议,在遇到退换货的时限时,消费者应该与商家尽可能协商将时效规定为工作日,这样对消费者的保护时限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