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个人企业使用 “吉林”“吉林省 ”作为名称行政区划

02.08.2016  09:39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吉林经济发展软环境,从8月1日起,吉林省工商局将按照《关于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在全省范围内探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持续提高工商注册便利化水平,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为全省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条件

  从8月1日起,全省工商系统将坚持以企业和市场为导向,按照 “再砍掉一批企业登记注册和办事关卡”的要求,把企业名称登记中该 “”的放开、该“”的减掉、该“”的清除,用政府部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主体活力的“加法”,真正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

  允许公司制企业法人根据需要,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使用 “吉林”“吉林省 ”作为名称的行政区划。允许个体工商户将开发区、工业集中(园)区作为名称的行政区划;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涉及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营活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范用语来表述名称中的行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等选择明确易懂的文字作为行业表述。允许企业使用“实业”“产业”“发展”“控股”字样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公司制企业使用“旅行社”“医院”“门诊部”“ ××事务所”“××研究院”“××设计院 ”“××中心”等字样作为行业表述,缀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及对外业务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 “国际”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如国际旅行社、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等。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在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加盟”“连锁”“加盟连锁”等字样突出其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取消不得与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限制。

  放宽了集团母公司名称登记条件。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允许在行业与组织形式之间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如需要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须提供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公司的证明。放宽企业名称变更限制。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调整注册资本、住所、登记机关。取消注销或变更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不得核准的限制,取消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名称的限制。

  允许转型升级企业使用原字号。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只要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与已核准的其他企业名称不重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原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新企业可以保留使用原字号和行业用语。放宽分支机构名称表述限制。允许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其所从属企业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 ”“分社”“营业部”“营业厅”等字样,也可根据需要,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地名、字号或业务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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