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火山预警

03.11.2016  14:44

  本月起,吉林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火山灾害预警信息。11月2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我省处于太平洋板块向欧亚板块俯冲的触角地带,历史上曾发生多次中强以上地震。

  《办法》中明确规定本省地震、火山灾害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火山灾害预警信息。进一步规范了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防止随意发布预警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另外,《办法》还进一步加强了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要求禁止占用、拆除、破坏地震与火山检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与火山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监测标志;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监测地震与火山的供电、供水设施。同时,除法律、法规允许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规定的地震与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满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擅自移动地震与火山观测标志。

  如果违反以上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