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开展对口合作

18.03.2017  22:43

  据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开展对口合作。

  《方案》强调,开展对口合作是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东北振兴与“三大战略”对接融合的重要途径,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促进跨区域合作的创新举措。在鼓励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基础上,综合考虑相关省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水平以及合作现状等因素,明确辽宁省与江苏省,吉林省与浙江省,黑龙江省与广东省;沈阳市与北京市,大连市与上海市,长春市与天津市,哈尔滨市与深圳市建立对口合作关系。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主动对接东部省市,探索建立相应合作机制。

  《方案》要求,到2020年,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取得重要实质性成果,建立起横向联动、纵向衔接、定期会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宽范围、广领域的合作体系,形成常态化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机制,在东北地区加快复制推广一批东部地区改革创新举措,共建一批产业合作园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实施一批标志性跨区域合作项目,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口合作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

  《方案》明确了推进对口合作4个方面共18项具体任务。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主要推动双方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经济发展、对内对外开放等领域开展合作。产业合作方面,主要推动双方装备制造业等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农业和绿色食品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开展合作。提升创业创新水平方面,主要是推动双方在科技研发与转化、高校院所交流、创业创新、高端人才交流等领域开展合作。平台搭建方面,主要推动双方在功能区对接、合作园区共建、重点城市发展等领域开展合作。

    《 人民日报 》( 2017年03月18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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