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本省地方性标准塑料制品最高可罚10万元

19.04.2016  09:01

  中国吉林网讯 日前,《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http://www.jlsfzb.gov.cn)上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拟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下列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平口袋、提携袋;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盘(含托盘)、碟、刀、叉、勺、杯(含内淋膜纸杯)、杯盖、吸管;本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中规定的其它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省鼓励使用生物基材料生产的可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商场、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依法对本商场、市场中经营的塑料制品进行审查,对禁止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或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经营者应当建立塑料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生产和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提供的可降解塑料制品,应符合本省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性标准,印制可降解塑料制品专用标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提供者应按批次到省工商部门报告产品信息。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已经流入社会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应当收回,无法收回的,由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违法产品数量,依法征收污染物品处置费。

  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对违法的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企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对违法的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场、市场的开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经营者在本商场、市场销售、提供本条例禁止销售、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未履行审查、检查职责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本省地方性标准的塑料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王小野  松花江网编辑/陈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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