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等一批法律法规今起正式实施

01.03.2015  09:33

   中新网3月1日电 不动产将进行统一登记、政府“天价采购”将受到规范、网名头像有不良信息将不予注册……进入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十类不动产将统一联网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

  《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条例》指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此外,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于民众关心的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自3月1日起,中国也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目前,中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官方称,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政府“天价采购”将受到规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今起施行。《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情况,应当回避。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条例》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同时,为避免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明确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等,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履约验收把关严格。

  《条例》还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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