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违规 律师喊股民维权

28.02.2015  17:03

  

  迪威视讯:

  虚增营业收入与利润

  2014年12月30日,迪威视讯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迪威视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公司在《201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2012年,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致使 《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迪威视讯2012年虚增营业收入 340.48万元,占其《2012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2.24亿元的1.51%;虚增营业利润340.47万元,占其《2012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2126.3万元的16.01%。

  其次,公司在《201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2011年,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致使其《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迪威视讯2011年虚增营业收入766.24万元,占其《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2.29亿元的3.34%;虚增营业利润766.24万元,占其《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3578.45万元的21.41%。

  第三,公司在《201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2010年,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致使其《201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迪威视讯2010年虚增营业收入1231.83万元,占其《2010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营业收入 2.03亿元的6.06%;虚增营业利润1231.83万元,占其《2010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利润总额4683.61万元的26.3%。

  由于迪威视讯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基于迪威视讯的上述违法行为,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作出相应处罚。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迪威视讯”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迪威视讯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迪威视讯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表示,迪威视讯连续三年虚增利润,违法情节非常严重,被证监局处以60万元顶额罚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因此,建议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1年4月15日到2013年7月28日之间买入迪威视讯股票,并在2013年7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其案件管辖法院是深圳中院。

  博汇纸业:

  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2014年12月27日,博汇纸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博汇纸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2013年度,由于博汇纸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致使公司未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显然,博汇纸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其次,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度,博汇纸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博汇纸业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其中,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资产和负债,合并利润表少计财务费用多计利润总额,合并现金流量表虚减现金流入和流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三,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度和2014年1月至6月,博汇纸业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大量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对博汇纸业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另外,公司在2014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博汇纸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调查通知书》,可以认定博汇纸业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博汇纸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博汇纸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3年1月1日,即2013年度发生大量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而未履行临报义务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4年5月1日,即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博汇纸业股票,并在2014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欣龙控股: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2014年6月,欣龙控股收到了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欣龙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未按规定披露重大项目合作协议。2011年12月,欣龙控股与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欣龙控股子公司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欣龙控股对该协议的签订,既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性信息公告,也未在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其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权债务协议,且相关债权债务未及时入账。2011年12月15日,欣龙控股与海南宝湖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宝湖”,2012年2月更名为海南富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富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海南宝湖出借人民币6000万元。同日,欣龙控股向海南长宇出具“付款委托函”,向海南长宇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并要求海南长宇将借款付至海南宝湖账户中。第二天,海南长宇将人民币6000万元转入海南宝湖账户中。

  欣龙控股对该债权债务协议的签订,既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性信息公告,也未在2011 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对该债权债务协议涉及的债权债务未及时入账。

  第三,未按规定披露资产受赠事项,且未及时入账。2012年10月15日,欣龙控股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筑华”)向欣龙控股出具《承诺书》,承诺代欣龙控股子公司宜昌市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化工”)和宜昌市欣龙熔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熔纺”)缴交税款滞纳金合计574.3万元,并承诺该代缴行为是其向欣龙控股的赠与,其将放弃对该笔支出的追索。三天后,海南筑华通过海南富乾,共为欣龙化工和欣龙熔纺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574.3万元。欣龙控股对该资产受赠事项,既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性信息公告,也未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鉴于欣龙控股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欣龙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级市场显示,欣龙控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当天股价下跌2.87%,报收5.08元。两个月后,公司股价跌破了4元,累计跌幅接近30%。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欣龙控股虚假陈述已被证监会处罚坐实,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1年12月到2013年4月1日期间买入欣龙控股,并且在2013年4月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责任编辑:唐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