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电池 涂料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国税办发〔2015〕2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接到部分地区反映,一些纳税人2015年2月份消费税税款所属期内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而是3月份以后陆续取得检测报告,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时间方面理解上存在差异。
电池、涂料消费税从今年2月1日开始征收,从时间上讲无论对于纳税人还是对于主管国税机关都显得十分紧张。尤其是电池、涂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的管理,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财税〔2015〕16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税务部门需要依据检测报告确认消费税优惠政策落实,复杂的相关产品检测流程需要一定时间,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贯彻落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确保此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因为此项消费税优惠政策需要纳税人提供检测报告,所以需要给纳税人提供相关产品检测的时间,即过渡期。吉林省过渡期暂定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二、过渡期内纳税人取得检测报告的,消费税优惠政策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2月;过渡期后取得检测报告的,消费税优惠政策税款所属期为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检测报告的当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