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检测机构《通过检测项目表》的通知
吉建质〔2018〕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检测机构:
经过2018年第一批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的检查,发现个别检测机构《通过检测项目表》中缺少评定验收标准,故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检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管理,保证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准确性,省厅决定对全省检测机构的《通过检测项目表》进行重新核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日程安排:
(一)7月20日-7月25日。凡经过省厅核发的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根据检测资质的类别,依照样本(附件1-7),将其《通过检测项目表》予以完善,报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7月26日-7月31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属地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副本的《通过检测项目表》。审核合格后在《通过检测项目表》下面逐页签署审核人员姓名。
(三)8月1日-8月15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专家对各地检测机构上报的《通过检测项目表》进行核定。要求各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参加,需携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两份),技术监督局最新的计量认证的附表,重新制定的《通过检测项目表》(一式三份)及相关的评定标准、验收规范等。
二、核定地点
长春市建设大厦A420室(贵阳街287号)
联系人:郭剑 0431-82752580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要承担起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工作安排时限,对属地检测机构执行检测标准认真审查。
(二)各检测机构必须认真对待此次检测机构的《通过检测项目表》执行标准核定工作,避免出具错误报告。
(三)超过规定时限未参与审查核定《通过检测项目表》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附件:1-7通过检测项目表(样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