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是手段,不是目的

26.11.2015  11:00
      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笔者总会特别提醒当事人:“订立遗嘱,只是确认百年之后,遗产归谁的意思表示,遗产还不会发生转移。在之前,你本人可以随意处分,出租、出售均不受影响。”“如果家庭发生变故或者受益人态度前后发生突变,你有权随时变更、撤销或修改之前的遗嘱。
      记得有一次,一位老人在女儿陪伴下前来订立遗嘱。女儿在场时话不多,只有公证人员在场时,才吐露真言。她说,并没有考虑清楚,虽说现在跟这个女儿住在一起,女儿对她也不错,但是如果签字之后,其他子女肯定会有意见,签完字以后,她就没房了自己住哪儿啊?不签吧又磨不开面儿。笔者告诉老人:“充分思考、慎重选择总是对的。谁都不能强迫您签订遗嘱,如果任何人有目的性地要求您订立遗嘱,您都不能大意。立不立是您的权利,即便今天签完字,房子也给不了她,您可以随时前来变更、撤销、修改。”这时候,更需要充分运用起遗嘱这种法律手段。
      订立遗嘱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无论你选择立与不立,上面的内容都是每个公民不得不知的常识,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如此一来,才能在纠纷面前不畏缩,在谣言面前不恐慌。(作者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资深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