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会科学院:正义是公共政策的伦理向度

14.09.2015  06:12

   正义:公共政策的伦理向度
  
  在现代治理结构中,公共政策承载着政府治理的多种职能,它是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的载体,指向对人、自然、社会价值的正义分配。然而,现实层面的政府治理往往会遭遇诸多困境,如政府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公意表达的难题;公共利益难以增量实现的困境;自然生态正义难以维持的困境;政府公信力降低的困境,等等。这些困境的存在对国家治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实现公共政策中的正义,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在社会转型期,政府应通过公共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均衡稳定功能、公平正义功能,重点处理好发展与人、自然、社会的关系,破解政府治理困境。政府治理则需要通过科学、合理地实施公共政策,引领官员行政正义、政绩评价机制正义、生态正义。
  
   个体正义:培育官员行政美德
  
  道德是一种生活方式,美德是共同体成员在对共同善的追求中一种不可或缺的品质。政府公共行政的优良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公职人员德性行政的结果。公职人员应将公共行政伦理内化于普通公民的角色之中,在履职过程中履行管理者与普通公民的两重身份与责任,担当自主责任,根除权力腐败,成为公民典范。“哲学王”治国思想曾在古希腊时代引起很大反响,柏拉图的《理想国》向人们展示了优秀个体治理国家的一种正义路径。只有那些具有最高层次美德的公民,才会获得其他公民的尊敬和信任,被推举担任最有权威的公职。
  
  正义既是个人的品质,又是国家的品质,并且个人正义的实现,需要正义的国家的支持。只有每个公民心中拥有正义,社会才会正义;只有公职人员心中拥有正义,政府正义才成为可能。政府正义首先要求代表政府执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的正义,即公职人员心中应永挂“道德明灯”。同时,也必须看到,政府正义与具体公职人员的正义是不能等同的。因此,在公共危机问题的处理上,应分清政府正义与官员正义的边界,对于因官员非正义给政府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强化行政问责。
  
   政绩评价正义:健全科学的政绩评价机制
  
  为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属性,实现政绩评价正义,必须构建科学、可持续的政绩评价机制。
  
  第一,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维护政绩评价结果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项机制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免受损害,使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在公共利益的输出机制上都不能乱作为。政绩评价正义不仅仅要考察“GDP”硬指标,更应注重“公共服务效果”的软指标评价正义。
  
  第二,建立完善公共政策效能的长期考察机制,维护政绩过程正义。政绩评价机制不能完全以结果论成败,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还要注重考察政策执行者对公共项目的负责程度。合理又具有预见性的公共政策,其实施结果往往有待时间来检验,因此,需要建立完善对公共政策实施过程及后续影响的长期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实现政绩评价的全面性和持续性,从而引导政府官员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减少决策失误。
  
  第三,建立完善公共政策的召回制度,维护社会利益正义。公共政策的顺利推进必须以社会的公共理性为基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对于政策有重大缺陷、政策结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应考虑实行公共政策召回,这是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正义要求。在建设国家治理能力的过程中,既需要探索理性、可持续的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模式,以最大化避免政策可能存在的缺陷与风险,同时也需要在发现政策缺陷时能进行有效的召回或中止。
  
   生态正义:构建资源约束机制
  
  生态正义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之一,从战略层面考虑公共政策的长期、中期、短期效益,使决策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一,建立完善公共政策实施中的自然资源慎用机制。生态正义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自然资源与生态责任公平分配与分担,其主要解决路径依赖于人的正义行为与资源利用正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们的一些发展是以牺牲自然环境的代价而获得的,生态利益的损耗要花费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有望修复。因此,实现生态正义,应考虑如何避免或从制度上制止对于生态的破坏。实现生态价值的最大化,必须成为个人、社会、政府共同为之奋斗的目标。
  
  第二,建立完善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异地污染转移联合惩处机制。公正的规划政策的实行,要求清楚地认识社会工程引起的所有生态后果。在全国污染的案例中,我们发现,有些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虽然惠及A省的公众,但污染却转移到B省,这种付出与获益的非相关性却没有通过相应的利益调控机制来加以平衡,政策的正义就值得怀疑。由此,需要建立严格的异地污染转移惩处机制。
  
  第三,建立完善公共政策中的“公地”保护机制。人的自私本性和不追究环境成本的做法,最终会导致人们共同生活和栖居的“公用地”失去承载力,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危害到个体自身。因此,实现政策正义,必须力图避免“公地悲剧”,维护公共空间正义。
  
  总之,公共政策与政府正义的价值取向统一于公共利益实现的平台中,道德约束与公权力规范使用是政府执行公共政策中必须把握的伦理和法律尺度。保障公共政策的公共属性,维护政府正义,必须根除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现象,培育官员行政美德;必须破除唯“GDP”是从的政绩观,建立正义的政绩评价体系;必须杜绝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公共政策,重建生态链秩序,建立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的正义秩序。(卓成霞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