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24.06.2015  18:12

6月24日,记者获悉,《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为消防产品售出之日起2年。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消防产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查、抽查费用。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