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一男子与妻子感情不和 9次纵火烧邻居财产

21.06.2015  09:27

    汪清县复兴镇男子李某,因为与妻子感情不和,多次在居民区纵火泄愤。5月27日,汪清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李某今年42周岁,是一名教师。然而,他却做出了与自己职业形象相悖的事。2014年年末,当地公安机关多次接到该镇居民反映发生火灾。相关部门在组织灭火的同时,发现火灾事故有蹊跷,疑似有人报复所为。公安民警在摸排走访后,发现李某有作案嫌疑。在民警找李某询问过程中,竟然在李某身上发现了涂抹着汽油的卫生纸,李某对自己的纵火行为供认不讳。近日,汪清县法院对该案组成了合议庭,通过公诉机关指控、辩护人辩解和相关证据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因与妻子感情不和纵火泄愤,先后在复兴镇居民区9次点燃引燃物,造成了6户居民仓房、菌棚、柴垛烧毁,共造成经济损失达64802元。因放火时间均在白天,所以虽作案多起,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李某归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全部损失赔偿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都没有提出异议,对法庭的审理过程也没有异议,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李某表示对所犯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自己会好好反省,改正错误,回归社会。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考虑到其平时表现良好、纵火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