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次生犯罪不容轻视

25.06.2015  23:13

  央视网消息(记者 李文亮)毒品犯罪被列为社会公害,因吸食毒品引发的次生犯罪同样不容忽视。6月25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毒品犯罪呈日趋高发态势,而次生犯罪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据统计,2008——2014年共7年间,山东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由454件、835人增至3018件、4412人,案件数、涉案人数平均增长率为30.23%、31.97%。毒品犯罪已成为最主要的犯罪类型之一,仅次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山东省高院法官介绍,毒品作为精神麻醉药品,长期吸食会对吸毒者的中枢神经系统、认知控制能力产生破坏性影响,易造成精神恍惚、意识不清、幻觉等精神症状,致使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急剧加大,因吸食毒品引发、诱发其他犯罪的可能性增加,有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毒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暴力袭警等次生犯罪都和吸食毒品有关。同时,毒品的成瘾性特点决定吸食者为了能够吸毒,以贩养吸,通过买进、卖出毒品从而营利,继而满足自己继续吸毒的目的。无业人员聚集吸毒,还会滋生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隋阳故意杀人案就是典型一例。2012年11月7日晚,隋阳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入住山东省荣成市某宾馆,并产生了“被他人监视、监听并追杀”的幻觉。次日清晨,隋阳购买了一把用于船上凿冰作业的冰镐。当日8时许,隋阳行至荣成市某街道的人行道上,遇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张燕红,误认为张燕红正在给追杀他的人通报信息,随即持冰镐朝张燕红头部猛击数下,后逃离现场,致张燕红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隋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隋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26.64元。目前,裁判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