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裁定首名被特赦者 生于吉林索贿180万获无期
09.09.2015 21:46
本文来源: 新浪吉林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汤铭明报道 :今天上午,罪犯张佰森在广东番禺监狱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特赦。张佰森成为时隔40年后我国再次启动特赦制度以来广东首名被特赦者。
今天一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驱车赶赴广东番禺监狱。10时,法官宣读了特赦张佰森的裁定。
张佰森1931年7月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1947年参军入伍,之后参加了辽沈战役、平津战役,后来渡江南下广州。在战争的洗礼中,张佰森先后立下大 功、小功各两次。1953年转入地方工作后,张佰森历任东莞县土改队组长、佛山地区物资局局长等职,1992年12月,他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行长任 上离休,五年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
2001年9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佰森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行长 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180万元。张佰森被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财产。随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 审裁定,驳回了张佰森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佰森被交付广东广州监狱服刑。2010年5月,法院第四次裁定对他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四个月,刑期将执行到2018年3月20日止。不久后,因身患多种病症,张佰森获准保外就医。2014年初,中央出台新规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 监外执行工作后,张佰森于当年被收监执行余刑,在广东番禺监狱服刑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七次实施特赦。今年8月29日,国家主 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年满 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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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201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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