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1.05.2022  07:11
  

 

  吉建法〔202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城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大队):   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0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吉林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要举措方案》为引领,立足实际,研究推进新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建设领域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我们要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建立健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深入推进中央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三、不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立法工作   (四)报送2022年度立法计划,分别是《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修正),有序推进两个立法项目的调研、修改、论证工作。   (五)定期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规规范不违反上位法。   (六)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审查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七)四季度,以集中评查或抽查的形式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案卷。推进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研究推进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领域开展执法监督。   (八)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把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到实际执法工作中,有效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十)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汇总报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领域行政执法数据。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信息,编制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指导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行政检查。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筹抓好新版执法证换发工作。   五、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十三)按照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精神,引导行政相对人去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做好相关过度工作,保障行政复议改革顺利推进。   (十四)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不断降低基层行政应诉败诉率。   (十五)严格执行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深入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十六)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上报和分析工作,发现薄弱环节,从源头上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十七)建立专业化法律专家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六、持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八五”普法规划并深入实施,突出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宪法、民法典和国家基本法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普法教育培训。   (十九)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十)深入落实宪法宣传日、宪法宣传周、宪法宣誓等制度,组织开展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四十周年系列活动,畅通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争当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模范。   七、不断优化建设领域法治营商环境   (二十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等方面深入法治工作实践,着力优化平等、公平、服务、保障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十二)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增强市场主体法治获得感、安全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等方式,充分释放企业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