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督查情况的通报
吉建质〔2015〕2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质〔2015〕15号)要求,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5年10月-12月期间组织开展了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各检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的同时,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省12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督查,检查重点包括检测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测设备及人员配备情况和检测单位执业行为情况等内容。本次检查共下发了100份整改通知书,30 份执法建议书。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检测机构共同努力下,我省质量检测机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健全,检测程序文件、质量内控文件进一步优化,检测质量管控扎实有效。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检测设施环境、仪器设备配置、技术能力水平、检测行为规范程度等有了较大提高,保障了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检测技术创新能力增强。部分检测机构主动开展技术创新,参与编写了检测相关标准规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见附件)
(一)检测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及质量体系运行方面
1.技术及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资格不符合资质要求且没有授权文件。
2.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二)检测设备及人员配备方面
1.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存在配置不齐全、安装摆放不合理、检定校准不及时、计量标识不全、未及时填写维护保养运行记录、设备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2.持岗位证人数不能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检测单位执业行为方面
1.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未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检测标准更新不及时。
3.信息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一是检测软件监管系统维护不到位,存在检测报告信息不完整;二是检测报告力学数据上传不全;三是检测信息员未定期登录平台核查报告上传情况,未按规定要求填写信息化记录表格。
4.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要求见证人员单位出具见证人员授权书,未在收样时核对见证人身份信息;二是见证取样送检印章使用不规范,委托单无见证人签字和见证取样送检印章。
5.委托单管理不规范。一是委托单信息记录不全,如委托参数未填写或填写不全、无委托检测依据、见证取样检测无见证人签字;二是委托单格式不规范。
6.样品管理不规范。一是样品标识信息不全或部分样品无标识,标识易脱落以及缺少编号、状态、制作日期等信息;二是留置样品不全,留样封存不规范,送样人未签字确认,无留样处置记录。
7.检测安全防护和环境控制不到位。一是部分检测机构未配置钢筋力学性能检测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化学药品未实行双人管理,未进行封闭管理;二是部分有环境要求的检测场所,如水泥、节能、沥青、配合比、标养室等检测室检测环境条件较差,温(湿)度、通风等环境控制难以满足要求。
8.操作不规范。钢筋弯曲性能检测项目冷弯角度达不到要求。
9.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一是原始记录信息不全;二是原始记录修改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划改,并在更改处签字盖章确认。
10.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一是检测报告信息不完整,存在无“以下空白”标识、多页报告无骑缝章等现象;二是部分现场类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缺乏依据;三是未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未按要求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送和记录。
11.内部管理不规范,诚信意识欠缺。个别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存在专项检测人员岗位证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检查情况分析图表
四、处理意见(见附件)
(一)对存在一般问题的检测机构,通过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发,责令限期整改,将整改材料(文字材料、影像资料)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复查确认后,报到省质量监督站。整改期满仍不符合相应要求的,省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机构。通过执法建议书的形式下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测机构立案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罚建议。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涉及到停业整改的30家检测机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处罚,在整改期间,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省住建厅不受理资质增项等业务,待停业整改期限期满后,到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申请复核后,方可正常营业。
(三)对资质超期,未及时办理资质延期的吉林省春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靖宇县万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长岭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撤回检测资质证书;对有歇业行为的长春华城建筑材料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一汽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材料试验室建议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至少保留1年。
(四)此次检查结果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质〔2006〕10号)等文件规定,加强检测队伍和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水平。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管〔2014〕31号)要求,有效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加大对工地现场质量检测报告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严厉打击超资质检测、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三)加强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评定结果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监管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加强检测合同管理,完善检测合同备案制度。
(四)加强检测报告管理,要求涉及检测数据真实性的原始记录,应与影像资料一起归档。充分运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适时上传和检测行为远程监控等监管手段,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力度。
(五)充分发挥检测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附件:各地区检测机构检查情况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