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行业三项地方标准出台
为加快旅游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吉林省旅游业地方标准建设的框架体系。日前,吉林省旅游局制定的《跨境自驾车旅游服务规范》和《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与评定》(修编)、《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修编)等3个地方标准通过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发布,并从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跨境自驾车旅游服务规范》规定了跨境自驾车旅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改进等内容,要求自驾旅游线路产品须得到本国或目的地国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以及省级以上联检部门会签文件批准。旅行社须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跨境自驾旅游线路范围内运营,并与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依法设立、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出发地与目的地区间具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线路区间相当于中国3 级以上标准的路面及交通基础设施。自驾车辆符合目的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出境游客遵守目的地国家对自驾旅游的相关规定,自驾旅游团队出境旅游应由出境旅游领队陪同,每团规模不少于2 台车辆(车籍不限)。同时还对参与跨境自驾车旅游的旅行社、领队、出境游客、自驾车辆、汽车露营地、通讯联络以及安全与救助、出入境服务、境外旅游、突发情况处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此次出台的《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与评定》、《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为修编版。相对于2008年出台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修编后的《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与评定》增加了“突发事件”和“应急预案”两个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对旅游滑雪场建设提出了标准要求,明确规范了客运架空索道、客运拖牵索道设计和安装、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的执行标准;增加了“安全管理体系”,对安全保障、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及演练、持续改进和信息发布等给出明确要求;增加了“服务质量体系”,对服务基本原则、员工仪容仪表、举止言行给出了规范性要求;增加了“为转移经营风险,旅游经营单位应参保公共责任类的保险”的表述。
修编后的《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是对2008年出台的《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准》的补充,规定了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总则、等级标志与评分要求、评定规则、设施设备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质量体系、监督机制和保险。除了适用于旅游漂流单位,还适用于筹建旅游漂流单位。并将增强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应急预案应作为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必备条件。要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属等级将被立即取消,相应等级标志不能继续使用并由评定机构收回,凡取消旅游漂流场所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据了解,国发[2009]4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人民群众对旅游业是否满意和在基本、总体满意的基础上是否能够不断地更加满意,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国务院文件中特别提到了要“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通过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树立标杆,逐步在全行业推广试点单位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进一步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规范旅游企业服务行为,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必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随着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已进入大众化旅游时期,消费者对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产业品质和服务质量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标准化是提高旅游业质量层次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吉林省已相继出台了《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旅游购物商店质量评定》、《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跨境自驾车旅游服务规范》、《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与评定》、《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等8套旅游标准化评估体系,内容涵盖了吉林省旅游的特色和品牌产品。随着旅游标准化建设的不断实施,吉林省在提高旅游服务、降低服务成本、经营成本、品牌建设、对外形象展示、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得到质与量的提升,全省旅游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吉林省旅游业升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