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毒品犯罪 创造美好生活
26.06.2017 17:12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禁毒工作,为推进“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幸福吉林”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省法院集中公布了4起涉毒犯罪案件。
精准把脉毒品犯罪 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近年来,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各自因素影响,毒品犯罪正处于蔓延期、高发期和治理攻坚期,全省涉毒案件总体呈现案件数量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毒品犯罪组织程度高和手段多样化三大特点,禁毒任务仍艰巨。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4408件,审结4370件,判决生效犯罪分子5455人。一审结案数从2014年的939件件增至2016年的1817件,增幅为93.5%;生效判决人数从1485人增至2784人,增幅为87.47%。
近三年审理毒品案件类型上来看,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类罪名为主,占涉毒犯罪的97.24%。传统毒品滥用人数占总人数比例较低,冰毒、氯胺酮等合成毒品滥用人数占比很高且呈上升趋势,其中冰毒居首位。
同时,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全省毒品团伙性犯罪不断增多,组织结构严密,手段趋现代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使末端“零包”贩卖毒品增长迅速,危害不容忽视。
重拳打击毒品犯罪 坚决遏制蔓延势头
针对全省毒品犯罪严峻形势,全省法院始终保持毒品犯罪打击态势,准确把握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切实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全省法院严格贯彻严惩方针,依法审判、从严惩处,重点打击走私、制造、贩卖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罪行严重、依法应当适用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同时,加大对毒品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严惩毒品犯罪。
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综合考量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努力实现“精准打击”。
加强审判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司法能力
省法院坚持“建设职业化队伍、促进专业化审判”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法官专业化审判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据了解,省法院根据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实际,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专门设立了毒品犯罪审判庭,并在全省各中级法院设立了毒品审判合议庭或毒品审判联络员,切实把精兵强将配置到毒品犯罪审判队伍。
省法院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对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进行全方位调研,并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重点、难点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精细化梳理,强化对下指导工作。同时,加强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法官精准培训,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有效促进了审判队伍职业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1:姜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姜某某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先后九次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向王某某发送甲基苯丙胺25327克。2011年7月至12月间,王某某收到上述毒品后,组织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10余人为其贩卖毒品,截至王某某被抓获后,23916克冰毒已全部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海洛因、杜冷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社会启示:姜某某购买毒品后向下线王某某进行贩卖,王某某又伙同他人在短期内多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组织亲属、朋友10余人形成严密的贩毒网络,短期内将毒品进行贩卖,使本应通过合法途径发家致富的家庭,走上犯罪道路,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2:尚某某、金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8月,被告人尚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从多人处分三次总计购买甲基苯丙胺22971.94克,并将其中20000克邮寄至金某某处,由金某某进行贩卖。尚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检举他人贩毒行为,均构成坦白及重大立功。综上,尚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2979.7克,金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00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金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向他人贩卖毒品之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尚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严惩,虽有重大立功及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金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曾受过刑事处罚。二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对被告人尚某某、金某某均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社会启示:毒品犯罪是社会毒瘤,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全社会应该高度重视。同时,犯罪分子正值壮年,却无视国法,铤而走险,以贩卖、运输毒品为致富手段,其结果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3: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末至6月初,张某、韩某某购入甲基苯丙胺3893.4克。二人将上诉毒品融入水中灌入所驾驶的宝马车玻璃水箱内欲运输回省进行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轿车的玻璃水壶内查获毒品溶液5500毫升,在溶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41.6%;另,张某于2014年3月至5月多次向陈某、高某某、王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综上,张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256.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91片(重251.6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行为。张某贩毒数量特别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多次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予以严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启示:在毒品案件审理中,甲基苯丙胺(冰毒)类毒品经常以固态状态存在,但随着毒品犯罪手段不断变化,贩毒人以各种方式将毒品进行隐藏并运输,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使毒品犯罪呈现内部分工明确,毒品藏匿方式隐蔽,但无论方式方法多狡猾,终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案例4:张某、李某某、刘某甲等人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至5月间,张某从他人处先后三次购得海洛因针剂共38400支。张某将购得毒品均指使李某某进行藏匿,并雇佣李某某以“杜冷丁”的名义向外进行贩卖。张某贩卖给刘某甲“海洛因”针剂18500支,总容量约为39312.5毫升,总重量约为38202.5克。张某指使李某某将上述毒品分别放在网吧、饭店、医院等地点,由刘某甲指使的被告人刘某乙取走。公安机关将张某等人抓获后,在李某某藏匿毒品处收缴海洛因针剂13200支,总容量为28050毫升,总重量为27258克,经鉴定海洛因成分为0.02%。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他人处购买38400支海洛因针剂并指使李某某帮其取货、贩卖,其中贩卖给刘某甲18500支,刘某甲雇佣刘某乙帮其取货。张某几人贩卖毒品数量之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启示:接触吸食毒品害人害己,毒品犯罪不但对身体健康和家庭具有极强破坏力,也是社会的隐患和不安定因素。人民法院敬告市民远离毒品,保家庭成员健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26.06.201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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