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在轻轨上躺卧、涂鸦等行为即将被禁止

11.06.2015  08:15

6月10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崔迎和透露,《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

 

经长春市政府批准,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从事与轨道交通有关的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

 

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长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长春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无障碍设施应同步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及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临时占用空间 应提供必要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即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当提供。

 

列车因故延误应当及时公告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安全、正点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

 

未经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机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向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擅自暂停线路运行的,由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机安全运行,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由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擅自上调票价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上调票价、变相涨价。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超出票价里程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

 

乘客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乘客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轨道交通车票。

 

乘客携带物品应进行安检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