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局龙潭分局出台简易注销登记操作办法
为便于企业和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龙潭工商分局日前出台了《简易注销登记操作办法(试行)》。
该局《办法》主要特点在于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相关文件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基础上,结合龙潭区实际,本着依法适当、公开透明、简便易行、控制风险的原则,具体明确细化了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事项、操作流程。 一是 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该局辖区内由该局登记注册的未开业或无债务债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是 明确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8类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成立1年以上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27类企业;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中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信息,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申请移出后可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 三是 明确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需要提交7类材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简易注销的决议或决定;企业承诺书;清算组(人)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是 明确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审查形式和办结时限。采用一审一核方式,在公示期内未出现异议的情况下,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是 明确违规企业处理事项。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股东或合伙人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