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龙井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抗诉案件一件
29.12.2014 16:47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刘竞男
近日,龙井市检察院在办理苗某盗窃一案中,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针对法院判决对被告人苗某犯职务侵占罪属于定性错误提起抗诉。
我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苗某于2013年11月4日下午1时许,利用其从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井市站前营业所储蓄员工作上的便利,在储户正常取款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让储户再次输入密码及冒充签字等手段,窃取被害人李某某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以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井市人民法院以(2014)龙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苗某盗窃一案判决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我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苗某利用担任银行储蓄员职务上的便利,将在本单位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被告人苗某作为储蓄员,其职责主要是负责为储户办理存取款业务等,并没有主管、管理、经手储户账户内存款的权利和职责。因此,其行为的客观表现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职务侵占罪。据此,我院以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目前,法院已对此案作出改判。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29.12.201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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