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一男子被人打伤后遭拘禁 拨打电话求助
一天之内,龙井市16岁男子小郑(化名)先后被他人打伤两次。为防止小郑报警,与其发生争执的5名青年竟想出强制让小郑在他们家中“养伤”的办法,隔绝其与外界的联系。11月27日下午,小郑趁看守人外出,利用废旧手机拨打了“110”求救电话,在警方的紧急营救下,得以安全脱身。
●小伙被人拘禁 拨打电话求助
“快来救救我,我被人关起来了。”11月27日15时30分,龙井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一个报警电话。电话里,报警男子的说话声音很小,显得十分急切。他告诉民警,自己被别人强制关在龙井市医院附近的居民楼内,身上有伤。
接到报警后,龙井市公安局巡逻大队二中队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男子被关押地点。“我们是警察,麻烦你开一下门。”民警见室内有人活动,立即表明了身份,但对方却略有迟疑。几分钟后,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房主终于打开了门。进入室内后,民警发现,里面共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头部包着厚厚的纱布,半边衣服和裤子上有血迹。经核实,受伤男子就是报警人小郑。面对民警的询问,房主郑某坚称,自己与受伤男子小郑是朋友关系。“他们没绑架我!”现场,小郑虽然口口声声说自己与郑某是朋友,但眼神却闪烁不定。见状,民警决定兵分两组,一组负责将小郑带离现场,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另一组负责对郑某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抵达医院后,小郑终于承认,自己是被郑某等人强制关押在其家中的,他之前拒不承认是因为怕郑某等人报复。
●民警当即行动 火速抓捕嫌犯
“他们用啤酒瓶打了我,还关了我好几天。”小郑向民警讲述了事发经过。
5个人合伙作案,不仅打伤人,还非法拘禁他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巡逻大队二中队民警李虎哲立即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巡逻大队大队长孙颖当即决定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经询问,郑某交代,其于11月23日晚伙同魏某、高某等4人将小郑打伤,造成其头部、眼部受伤。由于怕小郑离开后报警,他们产生了强制关押其“养伤”的想法。其间,郑某、申某、高某负责轮流看守小郑,魏某与其女友武某负责每天给他们送饭。“我们就是想让他‘养伤’,我们没绑他,这不算非法拘禁吧!”郑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
11月27日傍晚,龙井警方根据郑某提供的线索,相继将申某、魏某、武某抓获。次日,民警来到位于龙井市智新镇龙江村的高某家中时,发现院门紧锁。“难不成人跑了?”警觉的李虎哲决定绕到后院观察,结果发现,屋内竟然有人影。见状,李虎哲与民警跳过高某家的围墙,要求屋内人将房门打开。高某的母亲说:“我儿子没在家,不知道去哪了。”然而,李虎哲还是在高某母亲身上看出了破绽,断定高某仍在家中。随后,民警在其家中衣柜内找到了藏起来的高某。
●拿到赔偿太少 惨遭5人围攻
小郑为何被打?被拘禁期间又遭受了何种虐待?为寻找案件真相,民警对郑某等人进行了询问。
据李虎哲介绍,11月23日晚,小郑在龙井市一家网吧上网,与网吧另外一名客人发生口角,被对方打伤了胳膊。小郑十分不服气,遂找高某帮忙。当时,高某正在与郑某等人喝酒,接到小郑的电话后,高某让小郑到派出所报警。“多要点儿,咋也要他一两千。”高某为小郑支招,让他多向对方要点儿钱。小郑遂按照高某的话,赶到派出所报警。过了一会儿,高某等人喝完酒,也赶到派出所,但只能在门外等候。当日天气寒冷,高某等人等了半个小时仍未等到处理结果,于是决定先到郑某家等消息。当晚23时许,小郑再次给高某等人打电话,告诉他们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你先过来吧!”高某要求小郑到郑某家集合。
小郑到达郑某家时,郑某等人正在喝酒。小郑将纠纷处理结果及对方给予其20元赔偿的事原原本本地告诉了高某等人。高某等人因小郑索要的赔偿款过少而大发雷霆,对小郑大打出手。其间,魏某用5个啤酒瓶打了小郑的头部、腹部及眼部,武某扇了小郑两个耳光。被打后,小郑流血不止,并出现了呕吐、眩晕的症状。高某等人见状有些慌乱,紧急处理了小郑的伤口。他们怕小郑出去报警,商讨后决定,将小郑看管起来。此后,小郑又因与高某等人产生言语冲突,被打过两次。
11月27日下午,负责看守小郑的郑某外出门办事,将小郑一人关在房中。小郑瞅准机会,向楼下路人求助,却没有成功。随后,小郑搜遍全屋,找到一个没有电话卡的废旧手机。见手机还能开机,小郑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求助。
目前,小郑因伤势较重,仍在龙井市医院住院治疗,郑某、高某、魏某、申某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警方刑拘,武某因未满18周岁被取保候审。
●拘禁他人违法 应负刑事责任
李虎哲告诉记者,5名犯罪嫌疑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拘禁根本没有明确的概念,这是导致他们草率关押小郑的原因之一。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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