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遵红副局长接受吉林人民广播电台乡村广播专访

02.05.2018  19:53

  今年5月1日起,我国首部《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4月30日,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遵红接受吉林人民广播电台乡村广播专访,围绕《条例》贴近行业发展、贴近消费者需求等重点、热点内容进行专题解读。 

   记者: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壮大,快递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大大小小的快递公司,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作为快递行业的监管部门,咱们吉林省邮政管理局是不是也感到了监管的难度和压力? 

   魏遵红: 是的,2007年以来,特别是2009年邮政法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后,我国快递业由小到大迅猛发展,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400.6亿件,是2007年的33.4倍,年均增长达到42%;2017年快递业务收入近5000亿元,是2007年的14.5倍,年均增幅达30.6%。我国快递业务量规模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包裹快递量超过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经济体,对全球包裹快递量的增长贡献率超过了50%,可以说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快递大国。不过一方面是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快递业也面临着许多制度层面的现实问题,比如快递车辆通行难,快件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薄弱,末端网点法律地位不明晰,快递加盟等经营秩序需进一步规范,有关服务规则不够明确,寄递渠道安全压力较大,亟需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才开始研究制定《快递暂行条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我国快递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促进高质量的发展,建设邮政强国,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及更好地用邮需求。 

   记者: 据我了解,这部条例是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那么《快递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快递业的改革发展具有什么作用。 

   魏遵红: 当前,我国物流市场体制和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如市场分割、诚信缺失、恶性竞争等,众多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难以形成发展合力,资源整合与一体化运作面临体制性障碍。国务院颁布《快递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正式出台,这将从制度层面奠定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将实质性地推动快递业由大变强,进而推动物流强国建设,不论是对我们监管部门、快递从业者还是快递使用者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记者: 快件损坏、丢失,信息泄漏等问题,魏局长在生活中是否也常听到或者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魏遵红: 除了行业管理者的身份,在生活中我本人也是快递的使用者,其实也像大家有一样的顾虑。尤其是近年来,用户个人信息被倒卖的事件频频发生,有的快递员通过客户信息管理人员,有偿查询到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并将信息转卖,之前有报道有的快递员竟然将用户信息以每条信息4角钱的价格泄露给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减少甚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即将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公司)放在主要责任人的位置上,从源头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条例》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而非手工登记开展实名收寄,快递实名制可以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级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只有监管部门才可以查看。而且若认定用户信息被泄露,处罚也很严厉——最高的罚款额度可达10万元,同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惩处措施”对快递企业也有很大的震慑力。 

   记者: 我想罚肯定不是目的,而是从法律约束中来保障普通用户的隐私安全。 

   魏遵红: 没错,在这种高额罚金的警示下,对那些以蝇头小利贩卖个人信息的快递员也好,或者是快递公司也好,都会起到一个敲山震虎的作用。 

   记者: 据我所知,很多人为了避免信息泄露用假名字寄快递或者是收快递,但是也给取件带来一些麻烦,有时候快递员没办法核对身份,那么《条例》对这种用假名寄件收件有没有什么新规定?又是从哪些方面入手消除用户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疑虑? 

   魏遵红: 条例》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方面,在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暂行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在这方面,国家邮政局已经开始行动——推出了实名收寄信息系统,目标在2018年实现实名收寄信息化全覆盖,采集的个人信息数据实行“总对总”共享模式,所有信息在终端上不存储,也不经过企业终端,30秒内强制上传到国家邮政局信息监管平台,从而形成实名信息数据单向封闭流动,确保实名信息安全。 

   记者: 我在发快递的时候,经常使用不同公司的快递,感觉不同公司的服务质量还是有差别的,好像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快递暂行条例》有没有对统一的快递服务规则作出规定? 

   魏遵红: 目前,我们的快递市场主体类型多元,企业规模有大有小,服务能力有强有弱,价格也有差异,这些都是快递业发展的客观现实,但是对于快递服务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服务规范是有统一要求的。2011年国家出台了《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对快递服务的基本概念、组织要求、服务环节等作了统一规范。这次制定《快递暂行条例》,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明晰快递服务的有关规则,为用户提供规范、稳定和优质的快递服务。比如说,《条例》第二十四条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明确要求企业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这一规定固化了“不着地、不抛件”的管理要求,进一步防范“野蛮操作”,避免用户快件在操作过程中受损。《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要求企业按名址及时投递,并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肯定了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做法,规定当面验收是收件人、代收人的权利,要求企业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条例》第二十七条充实了快递服务的赔偿规则,用户和企业可以约定对快件进行保价。对保价快件,依照保价规则赔偿,未保价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赔偿,还鼓励企业投保快件损失责任险等。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企业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交寄贵重物品的,寄件人应当事先声明,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保价。《条例》的这些规定,细化、实化了快递服务规则,规范了企业和用户的法律关系,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明确了双方市场行为的预期,让快递服务有规、市场运行有矩,有利于促进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有利于让用户享受到更加优质、更有保障的快递服务。 

   记者: 现在很多快递的营业网点一般都是个人承包制的,这样的快递网点普遍存在着管理不严格,快递员人员流动性大,有时候甚至于网点经营不善而经常更换承包人,或者干脆网点停业了,这也可以算上一种乱象,那么《快递暂行条例》中对网点停业以及运营有没有一些新的管理要求呢? 

   魏遵红: 我个人看来,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为了更好的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今年以来,各地陆续曝出因网点经营异常,导致快件无法及时送出的事件。对于快递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暂行条例》要求,在及时(提前)上报的同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这样的规定,有效降低了快件出现大面积滞留和积压的可能性。 

   记者: 其实我们在采访中了解到的百姓最为关心的也是争执最多的是在最后的派件上,《条例》对接收快递有哪些规定呢? 

   魏遵红: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这一政策的落实需要综合考虑社区规划、业主委员会、场地限制等各种因素,有一定的难度。破解快件配送“最后一公里”,现在已经变为“最后100米的”难题了,正如《条例》所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智能快递柜、末端商业设施等。 

   记者: 现在咱们长春市对机动车的临时停车管理十分严格,不知道新出台的这部条例对快递小哥送快递有没有什么便利的规定? 

   魏遵红: 这次《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快递电动三轮车拥有行路权”,具体的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在给予快递企业“通行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暂行条例》明确提出,“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魏遵红: 当前,我国快递业已步入了由大向强迈进的新时代。时代提出了建设快递强国的考卷,我们快递业是答卷人,人民群众和广大用户是阅卷人。这次出台的《条例》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在邮政领域所取得的重大立法成果,为新时代推动快递健康发展明确了顶层设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邮政管理部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交出一份无愧于时代呼唤、无愧于党和人民期待的满意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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