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10日将统一调整

08.11.2014  09:07

11月7日,记者吉林省政府网站获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11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统一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据了解,本次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调整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调整后全省高速公路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对于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5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2元/吨公里计收。

 

各位交通参与者需要注意,本次调整,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7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所谓计重收费,是一种按实际车货总重计费的收费模式,其中,对超载部分要加倍收费。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30%以下(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车货总重在5吨以下按5吨计。

 

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具体为:4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5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6轴及以上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其它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此外,全省高速公路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车货总质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等高速公路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其它事宜继续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请2014年11月9日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车驾驶员注意,自11月10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将进行调整,这个时间是指车辆在收费站的出口时间。如果您的车在11月9日行驶吉林省内高速公路,请尽量在11月9日23:55分前驶出高速公路,或于9日23:55分前,在就近收费站口驶出高速公路后再返回,这样零时前仍按现行标准收费,零时后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