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部门)及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及省属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省专家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贯彻落实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对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我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形式
本年度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仍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经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通过银行将津贴下拨到各单位。
二、申报材料
1.综合报告。包括2013年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情况,2014年政府特殊津贴申报情况(各称号人员数量、申报金额等),综合报告须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2.《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报送电子版),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可通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载。
三、申报事项
1.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1月9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地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B座708室)。
3.联系人:夏晓锋 0431—88690925
四、相关要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扎实做好申报工作。规范津贴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报表填写规范,津贴发放及时。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与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荣誉,当好楷模,不断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继续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拼搏奉献。对违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及时上报情况,以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附件: 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