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多领等47种骗保行为 市民实名举报有奖
5月2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以往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等只是违规行为,而今后就属违法行为了,将以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可对骗保行为实名举报,并将按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规定比例予以奖励。
骗保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进一步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省人社厅特转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记者留意到通知中提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为社会保险金和社会保障待遇念上了“紧箍咒”,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划出了“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要触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47种行为被认定为骗保
我省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险种不同认定了47种行为属骗保行为,分别为: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中,下列5种行为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有下列6种行为的,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失业保险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下列4种行为的,属于失业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点药品经营单位、其他组织、参保个人及其他人员有下列14种行为之一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度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违规收费行为的。
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工伤保险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有下列6种行为之一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
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生育保险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下列4种行为之一的,属于生育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医疗服务机构不按规定验证参保个人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的。
医疗服务机构以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虚构、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举报范围:
隐瞒、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开设账外账、过渡账和坐收坐支社会保险基金的。
伪造、篡改社会保险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伪造、变造相关财务报表的。
协同他人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将社会保险基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规开设账户存储的。
未按异地就医规定,违规报销医疗费用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实名举报按规定奖励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可对上述47种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方式为:电话举报,可拨打62048077;电子邮件举报: [email protected] ;互联网举报,可登录市人社局官网( http://www.jljl.lss.gov.cn/ )开设的举报专栏;来信、来访地址为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4号楼301-2房间,邮编132011。
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非真实姓名或冒用他人姓名举报的不予受理。
如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将按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江城晚报首席记者/王欢 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