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是怎样看待法的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法律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和法治体系的基本思想指导。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科学认识和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实践的法学,应着力回答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问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词语是“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正确认识什么是法。这需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这阐明了法的几个基本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一特征明显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其他习惯礼仪等的差别。国家制定的法,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国家认可的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判例法是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都是国家机关制定的。非国家机关和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无权制定法,但不能否认我们党制定文件的重要意义,有些党的文件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著名的话:“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决不是超阶级的。作为一个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代表了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法的阶级本质。否认法的阶级本质的超阶级观点,是不可取的。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任何形式的法来说,都不可能指望全体社会成员完全自觉遵守。因此,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也即对违法行为实行不同形式的追究以至制裁。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是为了实施而制定的,但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例如,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由该组织的内部奖惩约束机制来保证实施;而法由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名义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实施。(杨紫烜,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