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通过吉林省首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3.01.2015  12:36

昨日下午,延边州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是我省首个地方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例。该条例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具体项目、项目传承人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现状:大批处于濒危状态

在通过这一条例之前,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景远进行了说明。

截至目前,延边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7项、省级名录项目77项、州级名录项目89项。国家级以上项目全部为朝鲜族项目,省级和州级项目中的朝鲜族项目占76%。其中国家级项目占全省的40%,省级项目占全省的32%。

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朝鲜族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大幅减少,尤其是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后继无人的困局,步入了一个传承与消亡的关键节点。特别是近20年来,延边在民间传唱的朝鲜族古老的民歌、民谣,朝鲜族传统的奚琴演奏、绩麻舞、僧舞等民间艺术表演形式日渐萎缩,大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处于濒危状态,部分已经失传。

■条例详解

保护对象是什么?

包括:朝鲜族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文字;朝鲜族传统表演艺术和书法、绘画艺术;朝鲜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朝鲜族传统祭祀、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朝鲜族传统体育、竞技和游艺;朝鲜族传统医药和保健知识、技能;其他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经费从何而来?

条例》第五条:自治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谁可以申请非遗?

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拥有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自治州、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朝鲜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将其列入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